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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新街20号。法定代表人薛金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房产建设总公司财产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撤销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