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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查某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查某;侯某;杨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号申请人查某。被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执行人侯朝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申请人查志平借款50000元,侯朝弟、杨荣、**在上述款项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25元及执行费65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2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朝军、杨荣、侯朝弟、**的银行存款55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