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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何甲、何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何甲,何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何甲。被告何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何甲、被告何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被告何甲、被告何乙已自动归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85元,依法减半收取2742.50元,由被告何甲、被告何乙自愿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叶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