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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逢春与陈仁福、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仁福,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陈霄,李逢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仁福,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王街道锦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仁福,执行董事。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星华,董事长。申诉人(原审被告):陈霄,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号。上述两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仁福,即本案第一申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逢春,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机场路**号。陈仁福、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霄、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8)路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台检民行抗(2008)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台民抗字第26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仁福、温岭市田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霄、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与被申诉人李逢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自愿申请撤回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阮丹军审 判 员  陈永领代理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洪金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