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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林、林航宇与林航宇、徐佳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林航宇,徐佳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卢林,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188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10717361x)被告:林航宇,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灵山乡冷水村,现住浙江省龙游县灵江工业园区航宇汽车修配厂。(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208206213)被告:徐佳丽,住浙江省龙游县灵江工业园区航宇汽车修配厂。(公民身份号码:××8251982080××××72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林与被告林航宇、徐佳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林于2009年××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航宇、徐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撤回对被告林航宇、徐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