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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车敬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敬,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敬。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上诉人车敬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敬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车敬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由车敬承担13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肖 勇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