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