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