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诸民二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诸民二初字第1145号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沃××。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29元,依法减半收取5114.50元,由原告宁波××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