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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梁××,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梁××。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