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梁××,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梁××。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