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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鄄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马相民、马传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相民;马传友;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鄄执字第357-1号申请人马相民,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人马传友,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2008)菏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本公司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至今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在新华书店南邻有土地一处(预编地籍号08-44),且该宗土地上有门市、宿舍及仓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鄄城县供销社崇兴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华书店南邻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预编地籍号08-4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