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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秀啟与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啟,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啟,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莱阳市万第镇水口村。被执行人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烟台园城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2-2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综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芝执字第499-1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善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