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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林荣与王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林荣,王樟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楼林荣,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后盛村8组。委托代理人吴剑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樟球,居民,家住义乌市南门街245号603室,现在押。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林荣诉被告王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樟球在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