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林荣与王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林荣,王樟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楼林荣,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后盛村8组。委托代理人吴剑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樟球,居民,家住义乌市南门街245号603室,现在押。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林荣诉被告王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樟球在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