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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38号原告: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平。被告: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江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