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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反兴与林亚飞、康永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反兴,林亚飞,康永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姚反兴,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光荣村。被告林亚飞。被告康永寸。原告姚反兴诉被告林亚飞、康永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反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反兴负担。审判员  李宝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