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反兴与林亚飞、康永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反兴,林亚飞,康永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姚反兴,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光荣村。被告林亚飞。被告康永寸。原告姚反兴诉被告林亚飞、康永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反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反兴负担。审判员 李宝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