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与海宁××××包装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90号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水桥北侧。被告:海宁××××包装厂,住所地海宁××××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海宁××××包装厂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海宁××××包装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