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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与胡甲、胡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77号原告:谢×。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胡甲、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