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方丽萍与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村后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村后村村民组,方丽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湖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经济��发区灵峰村后村村民组。代表人刘序震。委托代理人杨先有。委托代理人项加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丽萍。委托代理人王亿文。委托代理人张宏斌。上诉人安吉经济开发区灵峰村后村村民组(以下简称后村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方丽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后村村民组不服,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村村民组代表人刘序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先有、项加升,方丽萍的委托代理人王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方丽萍具有后村村民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并承包有后村村民组的集体土地。2007年11月22日,方丽萍与金传洋登记结婚,金传洋系中国人民解放���装甲兵工程学院干部,方丽萍无法随军安置。2008年6月27日,后村村民组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10000元,方丽萍未能分得此款。原审法院认为,方丽萍能否与后村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一样分得被征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在于方丽萍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而认定方丽萍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整个农村社会层面所具有的合理价值以及双方之间有无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除要考虑方丽萍是否具有后村村民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外,特别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所具有的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属性。本案中,方丽萍具有后村村民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并承包有后村村民组的集体土地,与后村村民组尚存在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方丽萍的丈夫系军人,方丽萍无法随军安置,无法在其他地方获得承包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故方丽萍作为后村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认定。综上,方丽萍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分得土地征收补偿费,方丽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后村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方丽萍土地征收补偿费10000元。后村村民组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方丽萍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分田到户清册不能证明其就是后村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在后村村民组享有承包地的事实;2、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错误。方丽萍从来不在后村村民组所在地居住,也从不在后村村民组从事土地经营,农村土地并非其生活的必需保障。方丽萍目前无法随军安置,并不等于今后也无法安置,涉���被征土地不涉及方丽萍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仅是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更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孙后代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每个有当地户口的村民都要分得征用补偿费,就会使世世代代靠这些土地生存的村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方丽萍在二审庭审时辩称,1、方丽萍是后村村民组的村民,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居住在后村村民组,并分得承包地作为生活来源,双方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其户口至今尚未迁出;2、方丽萍于2007年11月22日与他人结婚,结婚前,后村村民组的土地已经在征用过程中;3、单靠几分地是养不活自己的,方丽萍与其他外出务工人员一样,目前正在北京学习其他生活技能,但离乡不离土,家仍在后村村民组。因此���方丽萍应该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认为出嫁了的人就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观点是对妇女的歧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方丽萍是否具有后村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2、方丽萍是否应该分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后村村民组对于方丽萍从小生活在后村村民组并分得口粮田、目前其户籍仍在后村村民组以及方丽萍没有分得10000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故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丽萍从小随其父母长期生活在后村村民组,具有依法登记的后村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并以其家庭承包地及相应的口粮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方丽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方���萍虽于2007年11月婚嫁给军人,但并未改变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户口的性质,农村土地仍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其仍具有后村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后村村民组应当依法分配给方丽萍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后村村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唯确定案由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孙余龙审判员 张田善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