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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治祥、刘建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治祥,刘建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杨勃,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超卉、穆军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祥。军官证号:空字第010197号。被告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治祥、刘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治祥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治祥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