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祖荣。被告杜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