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周××。被告孙××。原告周××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