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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周××。被告孙××。原告周××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