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珣璠与徐高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珣璠,徐高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杨珣璠。被告徐高鹏。本院受理原告杨珣璠诉被告徐高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珣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尤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