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与宁波××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有限公司,宁波××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35号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被告宁波××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碶街道××碶村。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浙江××××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戎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