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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李玉光与刘志国、江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光;刘志国;江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74-1号原告李玉光,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刘志国,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江金涛,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光诉被告刘志国、江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的存款150000元或被告刘志国所有的在刘岁阁名下的轿车一辆(车号为鲁P×××××)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志国、江金涛存款1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