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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挺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