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邱国建诉成都伊芙琳鞋业有限公司、邹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建,成都伊芙琳鞋业有限公司,邹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邱国建,委托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伊芙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4组。法定代表人邹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邱国建诉被告成都伊芙琳鞋业有限公司、邹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邹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建撤回对被告邹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