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太阳宾馆内。法定代表人:项××。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温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晓 凌审判员 黄智敏代理审判员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迅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