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徐×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徐×,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钱××。原告:徐×。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徐×与被告陈××、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方案履行,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