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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1-1号原告冯××。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诸暨农村合作银行店口支行湄池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10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在诸暨农村合作银行店口支行湄池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