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恒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恒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12号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增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国平,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恒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区潘家镇安圩村。法定代表人许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恒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舟山市震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