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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洞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与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8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幢。法定代表人姜××。原告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朱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