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洞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与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洞商初字第8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幢。法定代表人姜××。原告张××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朱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