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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李会飞、张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李会飞,张其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号。负责人:朱丰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增杰,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2号。被告:李会飞,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桐柏岭脚村沟岸路22号。被告:张其虎,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被告李会飞、张其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娄 银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