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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满丽与楼琴英、陈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满丽,楼琴英,陈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宋满丽,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岗山村2组。被告楼琴英,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金傅宅村4组。被告陈洵光,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金傅宅村4组。原告宋满丽为与被告楼琴英、陈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满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琴英、陈洵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满丽诉称,被告楼琴英与被告陈洵光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8日,被告楼琴英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08年9月28日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被告楼琴英亲笔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楼琴英未作答辩。被告陈洵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楼琴英与被告陈洵光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8日,被告楼琴英给原告宋满丽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宋满丽借到人民币10万元正,定于2008年9月28日归还”。借期届满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楼琴英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满丽与被告楼琴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楼琴英至今未按约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债务系被告楼琴英、陈洵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楼琴英、陈洵光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琴英、陈洵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琴英、陈洵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满丽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楼琴英、陈洵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