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甲与吴××、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甲,吴××,季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季甲。被告:吴××。被告:季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甲与被告吴××、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甲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减半收取,由原告季甲负担。审判员 邓雪蓉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