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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素琴与刘广文、刘培中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素琴,刘广文,刘培中,王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素琴。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广文。委托代理人刘秀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培中。一审第三人王伟。赵素琴因与刘广文、刘培中、王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已取得产权证书,故应先行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之后进行房产确权诉讼。依法裁定:驳回赵素琴的起诉。赵素琴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刘广文答辩称:一审裁定驳回赵素琴的起诉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一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故当事人应先向相关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撤证。一审裁定无误,赵素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