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与陈文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陈文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29号。法定代表人贾文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兴旭,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为于被告陈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义乌市港龙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