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有限公司与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有限公司,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8号原告:象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城××开发区(前岙)。法定代表人:盛××。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