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司与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司,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38号原告:东阳市××司(组织机构代码:××9)。住所地:东阳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254x)。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司诉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