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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与金甲、金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甲,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季××。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