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与金甲、金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甲,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季××。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金甲、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