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与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王××。被告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50元(已减���收取),由原告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