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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鲁××与杨×、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杨×,金××,陶××,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29号原告:鲁××。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杨×。被告:金××。被告:陶××。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杨×、金××、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进行笔迹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