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