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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