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小刚与陈立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刚,陈立琴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7号原告:周小刚。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琴,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华伦布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刚诉被告陈立琴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刚撤回对被告陈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