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8年8月26日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8年10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富安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323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赵志军代审判员 汤小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