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海明与李建龙、田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明,李建龙,田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09号原告:邵海明。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告:李建龙。被告:田红红。委托代理人:霍建华。委托代理人:杨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明诉被告李建龙、田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2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