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邵海明与李建龙、田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明,李建龙,田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09号原告:邵海明。委托代理人:楼芝华。被告:李建龙。被告:田红红。委托代理人:霍建华。委托代理人:杨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明诉被告李建龙、田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92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