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三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南路东侧锦屏c区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吴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盐业村。法定代表人:林夏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7.50元,由原告台州市龙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