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甲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乙。被告何××。原告汪甲诉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汪甲以双方已达成庭后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汪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甲负担。审判员 席永鸿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