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顺龙与赵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龙,赵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号原告王顺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王牌村14组。被告赵永兵,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31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龙与被告赵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顺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