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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顺龙与赵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龙,赵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1号原告王顺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王牌村14组。被告赵永兵,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31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龙与被告赵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顺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