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梁双成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双成,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梁双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孟令亚,该组组长。原告梁双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桥梓口一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双成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1986年分得承包地,1999年3月31日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所分得土地为4.68亩。2005年10月,因被告实际丈量土地时误差,向原告出示一份材料,原告按被告材料租耕所补的0.55亩土地。2007年被告无任何理由将该0.55亩土地收回,经原告多次理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0.55亩,并赔偿损失660元。被告上桥梓口一组辩称,2005年原告称其土地不够,少0.15亩,村组给原告补了0.55亩,当时双方写有协议。不久村组去现场丈量,发现原告土地足够,故收回了给原告补的土地,但未从原告处抽回双方的协议。现并不少原告的土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双成系被告上桥梓口一组村民。1999年3月31日,梁双成与上桥梓口村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原告承包被告村组4.68亩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该承包合同附有承包耕地明细表,载明原告承包地位置、四邻界限及面积。其中“1、村南0.92亩2、斜道2.04亩3、村北1.72亩”。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书面协议一份,认为原实际丈量存在误差,使原告少耕0.15亩土地,经村民代表研究,给原告补0.55亩土地,其中0.15亩补承包地误差,0.4亩土地属原告承包。后被告方认为又经过实际丈量,并不缺少原告的承包地,遂将2005年给原告补的0.55亩土地收回。原告故于20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0.55亩,并赔偿损失660元。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承包合同明细表所载“1、村南2、斜道”土地面积均无异议。对于“3、村北”土地面积,原告认为面积不足。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在原告村北土地上实际丈量。经现场勘验,该块土地北边宽8.7米,南边宽8.2米,南北纵长181.4米,中间有一东西方向贯通水渠,水渠南北宽2.2米,贯通横长8.4米,整块土地为长型。对上述勘验内容双方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庭审笔录、勘验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本院实地勘验,原告梁双成位于村北的土地面积为1514.35平方米,折合约2.27亩,超过原告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1.72亩。故并不存在少耕承包地的情况。原告认为其承包地不足与事实不符,并无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双成要求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第一村民小组返还承包土地0.55亩并赔偿损失66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本院退付原告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