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文斌与毛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斌,毛樟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贾文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贾里村1组。委托代理人:傅叔文。被告:毛樟友,经商,乌市赤岸镇尚阳村1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斌诉被告毛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斌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贾文斌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旭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